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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八级伤残协商只赔偿30000元,签了协议员工还能反悔吗?

2025-09-08 次浏览

发生工伤事故,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协商赔偿是最佳选择,可以降低赔偿同时避免纠纷升级,相比打官司员工也更愿意与公司协商赔偿,免去诉讼的时间和精力。

公司跟员工协商好了工伤赔偿,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也如约支付了赔偿,员工后来发现“赔少了”,能不能要求撤销协议,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呢?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协议一经签署是不可反悔的,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员工可以要求撤销协议,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差额。

重大误解: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显失公平:合同成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

工伤员工或亲属因缺乏相关认知导致协商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要求撤销协议容易获得支持,但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案例一】八级工伤协商赔偿8万,法院支持撤销协议

2021年10月16日,某建筑公司与汪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汪某在某文化广场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

2022年4月9日,汪某在建筑工地加固墙柱时,因掉落的钢管击中坠落受伤。经送医院救治,诊断为距骨骨折、右侧跟骨骨折、右侧踝内侧副韧带损伤,住院治疗17天。

2022年7月27日,汪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汪某各种补偿、赔偿及补助等费用共计8万元整

协议约定该钱款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除医疗费之外的汪某能够依法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

2022年11月21日,人社局认定汪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其构成工伤。

2023年3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汪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2023年3月20日,汪某向建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由于已经获赔的钱款数额太低,汪某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等合计720846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汪某虽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该协议系汪某未进行工伤鉴定之前作出,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其内容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经核算建筑公司应当支付汪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77.87元、护理费2401.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52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623.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855.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369.33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建筑公司与汪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建筑公司支付汪某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共计369851.93元

【案例二】八级工伤协商赔偿3万,要求撤销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赵某是新疆某制造公司的钣金工,2017年4月20日,赵某在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

2017年6月6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7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赵某伤残八级。

2018年2月10日,公司与赵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同意由公司支付本人工伤津贴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全部费用合计叁万元整......本人的工伤补偿费均已补偿完毕并由公司向本人全部结清,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争议。

2018年2月14日,公司向赵某银行转账30,000元,用途为“伤残补助金”。

2024年3月22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工伤补偿协议》,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后,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2018年2月10日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是在已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赵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对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和风险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

双方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后,公司向赵某银行转账30,000元“伤残补助金”,此时赵某应就是否撤销该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向相关机构或有关部门主张权益。

赵某2024年3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后,法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该案,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怠于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已经消灭。赵某请求撤销与公司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不予支持。

【中企寄语】

工伤事故是最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而且赔偿数额通常较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协议是解决工伤纠纷的最为便捷方式,企业应在法定程序基础上,与劳动者达成公平协议,既能化解纠纷,也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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