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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主持释永信被抓!僧人与寺庙是劳动关系吗?

2025-07-31 次浏览

近日,少林寺管理处发布官方通报,确认少林寺住持释永信因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寺院项目资金及资产)及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正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

随后,中国佛教协会发布通报,依据相关规定,注销了释永信的“戒牒”,相当于正式将其开除僧籍,彻底逐出佛门。

关注热点之余,有关劳动法的问题产生:寺院是否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僧人同寺院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01、寺庙是否属于 “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通常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然而,寺庙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寺庙的非营利属性: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寺庙是宗教活动场所,其核心职能是开展宗教活动而非生产经营。即使部分寺庙通过门票、法事等实现商业化运作,其宗教属性仍优先于经济属性。

寺庙的法人资格争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宗教场所可申请法人登记证书,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从司法实践看,寺庙是否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仍存争议。

例如,2015年浙江某寺庙因拖欠“工资”被僧人起诉,法院最终以“宗教关系不适用劳动法”驳回诉求。

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通常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用工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02、僧人同寺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僧人与寺庙的关系是宗教场所用工争议的核心。从法律角度看,两者的关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非经济从属性:僧人的收入来源多为信众供养或寺庙分配的生活补贴,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其“工作”内容(如诵经、修行)难以量化考核,且寺庙通常不强制考勤或绩效管理。

人身依附性弱:僧人可自由选择挂单或离开寺庙,寺庙管理以清规戒律为主,而非劳动规章制度。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僧人与寺庙属于“共住关系”,即“以寺为家”而非“以寺为工作单位”。

司法实践的认定:在2025年浙江天音寺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僧人做佛事属于修行内容,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判例普遍认为,僧人与寺庙的关系基于宗教信仰,而非劳动雇佣。

僧人与寺庙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若僧人参与寺庙商业化运营(如担任公司职务),可能涉及事实劳动关系。

03、义工与寺庙是志愿服务还是劳务关系?

寺庙中的义工通常基于信仰或公益目的提供服务。其与寺庙的关系需从以下维度分析:

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义工通常不领取报酬,服务内容与宗教活动直接相关(如诵经、接待信众)。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劳务关系的可能性:若寺庙为义工提供生活补贴或安排固定任务,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劳务关系需以“报酬对价”为核心,而寺庙的补贴多属“供养”性质,难以满足劳动法对“经济从属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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