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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保费部分未在工资扣减,公司能否主张一次性返还?

2026-01-14 次浏览

公司与员工并没有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保费用、无须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约定,公司未在员工月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现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要求员工返还上述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深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诉求叶某返还应由叶某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自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共计9337.56元。该款项在应付叶某工资中抵扣(即A公司无需支付叶某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9337.56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1338号民事判决未支持A公司该项诉求,A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A公司主张其为叶某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保,且未在叶某工资中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故要求叶某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本人依法应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保费用、无须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约定,A公司未在叶某月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现A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要求叶某返还上述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叶某应当向A公司返还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A公司为叶某代缴的个人应承担社保费用共计为9337.56元,二审改判叶某应当向A公司返还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933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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