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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职十年,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2026-01-13 次浏览

王某为北京市农业户口,主张其于2010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锁定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并未给王某该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6年9月30日,王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4月25日,王某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

1.确认双方自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补偿金20000元。

王某证据

王某提交社保缴费信息截图显示: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2012年2月至3月、2012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某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王某提交北京市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某公司是王某的医疗保险单位。

公司:不同意

王某不受某公司管理,双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使某公司为其缴纳过保险,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社保记录作为定案依据。

王某要求确认2010年3月至2016年9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其请求提出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故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理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仲裁请求被驳回

2025年5月30日,平谷仲裁委认为王某提出仲裁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一年,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2010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某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是王某的社会保险单位,能够确认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虽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至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1年,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某自述其在此次申请劳动仲裁前曾向某公司主张过本案诉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某从某公司离职至其主张养老保险补偿金已经超过1年,某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故一审法院对王某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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