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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只写“按公司制度发工资”,不写具体数额?这是合规又灵活吗?

2026-01-13 次浏览

在HR圈子里,流传着一种“通用”的操作手法:

为了避免员工互相攀比工资,或者为了给后续调整薪资留后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报酬”这一栏,不填具体的数字,而是写上一句看似万能的话:

“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老板觉得这很灵活:“既合规(写了条款),又灵活(制度我能改)。”

但作为常年处理劳动纠纷的专业人士,我要给各位HR和老板敲个警钟:这种“模糊约定”在法律上虽然不直接无效,但在实务中,它极大概率会变成企业败诉的导火索。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一下:为什么这句“万能金句”,最后会变成企业的“催命符”?

一、 法律定性:这么写到底合不合法?

首先,我们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既然是必备条款,就应该明确、具体。

那么,写“按公司制度执行”算不算明确?

司法实践的观点是:有效,但有极高的前提条件。

这种约定被称为“参见式约定”。如果企业的薪酬制度非常完善、合法,且员工已签字确认,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转折来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死在“制度”上。

如果你的合同指向了制度,但你的制度:

  1. 没经过民主程序(没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2. 没公示(没证据证明员工看过);

  3. 内容本身不合法(比如随意克扣)。

那么,这句“按制度执行”就等于“没有约定”。

一旦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法律的大棒就要打下来了。

二、 实务风险:不写数字,法官怎么算钱?

当合同里没写数字,或者写的“制度”无效时,员工主张月薪1万,公司主张月薪5000,法官听谁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给出了残酷的裁判规则: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际仲裁中,裁判逻辑通常是这样的(层层递进):

第一层:看“实际履行”

合同没写?好,那我看你们过去几个月实发了多少。

风险点: 很多公司发工资只有一笔转账(比如10000元),没有区分底薪、绩效、补贴。

法官会直接推定:这10000元就是员工的固定基本工资!

以后你想扣绩效?不行,因为你没证据证明这里面包含浮动部分。你想降薪?更不行。

第二层:看“同工同酬”

如果是新员工,还没发过工资。法官会要求公司提供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表。

风险点: 如果你给别的老员工发8000,你想给这个新人发6000(试用期),但合同里没写6000。对不起,法官可能直接判你按8000发。

第三层:解释权归劳动者

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原则,若合同条款产生歧义,通常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三、 经典翻车案例:想要“灵活”,结果“被动”

【案例复盘】

某销售公司在合同里写:“工资由基本工资+提成组成,具体按《销售提成制度》执行。”(未写具体金额)。

入职前3个月,为了留人,老板口头答应给“保底工资8000元”,实际发放也是8000元。

第4个月,公司取消保底,按业绩发了3000元。

员工仲裁,要求补足差额。

【裁决结果】

公司败诉。

原因:公司无法证明《销售提成制度》已经向该员工公示并签字确认。且前3个月的实际履行记录(银行流水)显示为固定的8000元。

仲裁委认定: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确认了月薪为固定8000元。

看懂了吗?企业想用“制度”来解释那3000元是合法的,但因为制度没做好证据链,结果被“前三个月的流水”反噬,“保底”变成了“永久固定工资”。

四、 HR的正确姿势:如何既合规又灵活?

合同里完全不写数字,是下策;写死了数字,是中策;“底薪明确+绩效浮动+制度锁定”,才是上策。

建议各位HR按以下SOP操作:

1. 拆分结构,写入合同

不要只写一句话。要在合同里明确拆分:

“甲方实行结构化工资制。
乙方每月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为人民币XXXX元;
绩效工资/奖金(浮动部分)根据甲方《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及乙方当月考核结果发放,甚至可能为零。”

为什么要写那个具体的固定数字?

是为了锁定“计算基数”。有了这个数,加班费基数、病假工资基数、调岗降薪的参照物就有了锚点。

2. “制度”必须落地有声

既然合同里引用了制度,这个制度必须是“活的”。

3. 工资条要“确权”

每个月发工资时,工资条上必须清晰列明:基本工资是多少,绩效工资是多少(哪怕是0)。

一旦员工连续几个月签收了这张工资条,就等于承认了这种薪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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