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在HR圈子里,流传着一种“通用”的操作手法:
为了避免员工互相攀比工资,或者为了给后续调整薪资留后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报酬”这一栏,不填具体的数字,而是写上一句看似万能的话:
“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老板觉得这很灵活:“既合规(写了条款),又灵活(制度我能改)。”
但作为常年处理劳动纠纷的专业人士,我要给各位HR和老板敲个警钟:这种“模糊约定”在法律上虽然不直接无效,但在实务中,它极大概率会变成企业败诉的导火索。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一下:为什么这句“万能金句”,最后会变成企业的“催命符”?
首先,我们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既然是必备条款,就应该明确、具体。
那么,写“按公司制度执行”算不算明确?
司法实践的观点是:有效,但有极高的前提条件。
这种约定被称为“参见式约定”。如果企业的薪酬制度非常完善、合法,且员工已签字确认,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转折来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死在“制度”上。
如果你的合同指向了制度,但你的制度:
没经过民主程序(没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没公示(没证据证明员工看过);
内容本身不合法(比如随意克扣)。
那么,这句“按制度执行”就等于“没有约定”。
一旦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法律的大棒就要打下来了。
当合同里没写数字,或者写的“制度”无效时,员工主张月薪1万,公司主张月薪5000,法官听谁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给出了残酷的裁判规则: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际仲裁中,裁判逻辑通常是这样的(层层递进):
合同没写?好,那我看你们过去几个月实发了多少。
风险点: 很多公司发工资只有一笔转账(比如10000元),没有区分底薪、绩效、补贴。
法官会直接推定:这10000元就是员工的固定基本工资!
以后你想扣绩效?不行,因为你没证据证明这里面包含浮动部分。你想降薪?更不行。
如果是新员工,还没发过工资。法官会要求公司提供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表。
风险点: 如果你给别的老员工发8000,你想给这个新人发6000(试用期),但合同里没写6000。对不起,法官可能直接判你按8000发。
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原则,若合同条款产生歧义,通常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案例复盘】
某销售公司在合同里写:“工资由基本工资+提成组成,具体按《销售提成制度》执行。”(未写具体金额)。
入职前3个月,为了留人,老板口头答应给“保底工资8000元”,实际发放也是8000元。
第4个月,公司取消保底,按业绩发了3000元。
员工仲裁,要求补足差额。
【裁决结果】
公司败诉。
原因:公司无法证明《销售提成制度》已经向该员工公示并签字确认。且前3个月的实际履行记录(银行流水)显示为固定的8000元。
仲裁委认定: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确认了月薪为固定8000元。
看懂了吗?企业想用“制度”来解释那3000元是合法的,但因为制度没做好证据链,结果被“前三个月的流水”反噬,“保底”变成了“永久固定工资”。
合同里完全不写数字,是下策;写死了数字,是中策;“底薪明确+绩效浮动+制度锁定”,才是上策。
建议各位HR按以下SOP操作:
不要只写一句话。要在合同里明确拆分:
“甲方实行结构化工资制。
乙方每月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为人民币XXXX元;
绩效工资/奖金(浮动部分)根据甲方《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及乙方当月考核结果发放,甚至可能为零。”
为什么要写那个具体的固定数字?
是为了锁定“计算基数”。有了这个数,加班费基数、病假工资基数、调岗降薪的参照物就有了锚点。
既然合同里引用了制度,这个制度必须是“活的”。
入职签收: 员工入职当天,必须签收《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表》。
签字话术: “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公司《薪酬制度》,同意工资构成为底薪+绩效,绩效部分按考核结果浮动。”
每个月发工资时,工资条上必须清晰列明:基本工资是多少,绩效工资是多少(哪怕是0)。
一旦员工连续几个月签收了这张工资条,就等于承认了这种薪资结构。
电话咨询:400-8813-133
渠道合作:吴老师 13911379770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C4栋六层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