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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企业劳动合同时,我经常看到HR为了省事,在合同里加这么一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看起来是不是很聪明?既省去了重新签合同的麻烦,又保证了用工的连续性。但作为律师,我要给各位HR泼一盆冷水:这种“自动续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无效,甚至会把公司拖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泥潭,面临双倍工资的索赔风险。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角度,深度拆解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三大“隐形地雷”。
很多HR认为,只要员工在合同上签了字,就是认可了“自动续约”。但在《劳动合同法》的语境下,事情没那么简单。
1. 法律定性不明,各地裁审口径不一
目前法律对于“自动顺延”条款的效力并没有明确的“一刀切”规定。
有的地区认为有效: 视为双方对续签达成了合意。
有的地区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续签应当重新协商并签字确认,“自动顺延”剥夺了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2. 最大的风险: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即便条款有效,如果“顺延”发生后,公司没有补签新的书面协议,员工反手告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败诉的概率极高!
因为“自动顺延”只是延续了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形成一份新的、有明确期限的书面合同文件。
【律师建议】:
扔掉“自动顺延”的幻想! 合同到期前30天,老老实实发《续签意向书》,双方坐下来重新签字盖章。这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合规动作。
这是HR最容易犯的低级错误:合同到期了,大家都忙,员工照常上班,工资照常发,但新合同就是忘了签。
后果很严重:
1.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注意: 如果这种状态持续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二倍工资罚单
在合同过期后的第二个月起,到补签合同的前一日,或者满一年的前一日,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律师建议】: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在HR系统里设置提醒,提前60天预警,提前30天启动续签或终止流程。一旦过期未签,每一天都是在“裸奔”。
有些项目制公司(如建筑、软件开发)喜欢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灵活方便,任务结束,合同即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注:部分地区或特定情形下仍需支付,需视具体法律规定,但通常灵活性高于固定期限)。
风险点在于:任务何时算“完成”?
如果项目实际上已经结束(比如工程竣工验收、软件交付上线),但HR没有及时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继续在公司打杂、待岗。
后果:
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可能发生质变。
司法实践中,如果任务完成后员工继续工作且公司未提出异议,很容易被认定为双方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这时候你想再以“任务完成”为由让人走,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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