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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认为,换个主体签合同,以前的工龄就断了,以后裁员能省钱。真相是:如果不做“买断”处理,新公司不仅要继承工龄,还要继承“巨额债权”
在集团化运营或有多家关联公司的企业中,人员调动是家常便饭。
老板通常会发话:“把老张从A公司调到B公司去,把A公司的合同解除了,跟B公司重签一份。”
这时候,HR往往面临一个灵魂拷问:要不要给老张结算A公司期间的经济补偿金(N)?
老板的想法: “都是自家的肉烂在锅里,给什么钱?直接去B公司入职就行了,工资照发。”
员工的想法: “只要待遇不变,去哪都行。”
看似皆大欢喜?大错特错!
这种“为了省钱”的平移操作,实际上是在为B公司(新东家)埋下一颗巨大的财务地雷。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和成本的角度,把这个“工龄连续计算”的账算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翻译成人话就是:
如果A公司没给钱就把人给了B公司,那么老张在A公司干的这5年,B公司得认!
等到哪天B公司要辞退老张,或者老张要维权时,B公司不仅要赔自己在职期间的N,还要连带赔偿老张在A公司那5年的N。
这就是典型的“债务转移”。
很多老板觉得:“反正都是我要出的钱,A出还是B出有什么区别?”
区别大了。如果不做切割,随着员工工龄的增长,风险会呈现指数级倍增。
场景: 老张在A公司干了9年,月薪1万。转入B公司(未给补偿)。在B公司干了1年后,B公司想裁员。
如果当时切断了: B公司只需支付1个月工资(N=1)。
因为没切断: B公司需要支付10个月工资(9+1),即10万元。
分析: 新公司往往在业务初创期,现金流紧张。突然要承担一名老员工过去十年的历史包袱,很可能直接拖垮一个部门的预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陷阱: 关联公司之间的工龄是合并计算的。
如果老张在A公司干了9年,转到B公司才1年。B公司以为他是“新人”,结果老张拿出法律条文:“我在集团连续工龄满10年了,请给我铁饭碗。”
这时候,B公司想拒绝都难,直接丧失了用工的灵活性。
老板想:“到了新公司,总得考察一下吧,先来3个月试用期,工资打八折。”
法律红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含关联公司)连续工作,且岗位工种无重大变化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如果B公司强行约定试用期并降低工资,员工可以主张补足差额,甚至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
企业可能会辩解:“是他自己辞职来这边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关联公司的“非自愿调动”:
A公司和B公司是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是同一人/亲属。
通过A公司发调令、通知,把人派去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在业务、财务、人事上混同。
只要存在这些关联关系,且企业拿不出员工“主动辞职、主动求职”的铁证,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工龄连续计算。
既然风险这么大,那集团内调动到底该怎么做?通常有两种合规路径,取决于老板是想“现在掏钱”还是“以后担责”。
做法: 在离开A公司时,A公司与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当场结清之前的经济补偿金(N)。
结果: * 老张入职B公司,工龄从0开始。
B公司没有任何历史包袱,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岗位变化)。
优点: 账目清晰,风险物理隔离,避免“铁饭碗”累积。
做法: 老板现在不想掏现金。那么,必须在B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入条款。
条款示范: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关联公司(A公司)的工作年限(X年X个月)合并计算至甲方(B公司)。日后若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甲方承诺将该部分工龄纳入计算基数。”
注意:
这种做法省了现在的现金流,但增加了未来的隐性负债。
HR必须建立台账,清晰记录哪些人是带工龄进来的,避免日后算错。
商业战场上,架构重组、人员调动是常态。
但请各位老板和HR记住:“左手倒右手”如果不洗手(不结算),脏东西(法律责任)是会一直粘在手上的。
与其在最后裁员时面对一张几十万的“天价账单”目瞪口呆,不如在调动的那一刻,就选择是“现结”还是“挂账”。模糊处理,往往代价最为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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