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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025-11-20 次浏览

劳动者认为

首先,从主体方面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并无本质区别,亦应履行包括符合条件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

其次,从劳务派遣本质看,前述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系针对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岗位特点,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间劳动合同的长期性、稳定性并不影响接受派遣单位的岗位性质。

最后,从法条文义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上述规定通过强调订立两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克服劳务派遣工作的临时性、短期性及变动性,防止劳务派遣短工化倾向,使派遣员工在具有稳定劳动合同保障情况下通过员工培训在不同被派遣单位间实现灵活切换,从而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利益。因此上述两年期限系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而非限定该类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及种类。

另外,当特殊规定中没有涉及相关内容时,通常可以适用一般规定。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角度看,一般规定是基础框架,用于涵盖较为广泛的情形。特殊规定是从一般规定中派生出来的,是针对特定情况的细化或补充。如果特殊规定没有涵盖某一具体事项,意味着在该特殊领域没有特殊的调整规则,此时回归到一般规定来处理相关事务,以确保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解决问题。例如,在合同法律领域,《民法典》合同编有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一系列的一般规定。同时,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门的特殊规定。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了特殊规定未提及,但在一般合同规则中有涉及的合同解除条件的争议,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般合同解除的规定来处理。综上,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属于劳动派遣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的适用优先于普通规定。因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答辩人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上述特别规定。现有其他有关劳动法律规定中亦未有劳务派遣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

高院再审认为

因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推定,劳务派遣双方通常不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务派遣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且相关法律并未对劳务派遣双方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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