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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三叔,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
1969年12月,黎三叔应征入伍。黎三叔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
1975年3月黎三叔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厂工作,后调入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职工。
黎三叔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评审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黎三叔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
2014年4月22日,黎三叔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了黎三叔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2014年4月23日,公司向人社厅相关部门递交了黎三叔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A4—1)。
2014年4月28日,黎三叔接到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通知。
黎三叔不服,认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书,维持人社厅在办理黎三叔退休和养老金时对黎三叔出生时间的认定,并以此作出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黎三叔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南昌中院一审认为:黎三叔的第一代身份证记载年龄虽为1955年4月29日,但该身份证签发日期为1987年10月,而黎三叔的档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通知》虽然是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人社厅比照此《通知》中相关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知》至今有效。因此不应认定人社厅在本起退休审批中适用法律错误。
人社厅相关部门在审批中程序不规范,但审批结果并无不妥。黎三叔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驳回黎三叔的诉讼请求。
黎三叔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法院
一审判得没错,人社厅认定的退休年龄没问题
江西高院二审认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确定职工退休相关问题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对该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与上位法并不相抵触,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承认其效力。
人社厅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黎三叔的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4年4月29日,是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其他材料记载的均为1955年4月29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社厅认定黎三叔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
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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