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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案件激增!这些“高败诉率”情形,员工和HR都该了解

2025-10-20 次浏览

自9月1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近期数据显示,两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一是员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二是企业被员工投诉补缴社保后,起诉员工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的纠纷。

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从实务的角度出发,事实上说了三个事:

(1)企业与员工通过任何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无论是企业要求员工签署,还是员工自愿放弃均属无效;

(2)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即使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员工仍能以企业未缴社保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3)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后,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社保补贴的,有权要求员工返还。

虽然司法解释二的条款很明确,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情形,主张经济补偿可能无法获得支持,或不支持返还社保补贴。

01、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主张经济补偿

在司法解释二实施前,企业与员工签署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员工再以未缴社保提出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大部分地区是不予支持的。

现在已经明确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仍可主张。很多企业以前多年都未缴社保,认为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就可以避免风险,近期或者往后一段时间历史风险将集中爆发

试用期未缴、险种不全、前几年欠缴、未按实际工资缴纳都算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这些情形主张经济补偿并不一定能获得支持。

司法实践中,险种不全、未按实际工资缴纳,通常不支持经济补偿。而企业在近一两年政策收紧才开始缴纳社保的情形,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认为:企业缴纳社保后,欠缴行为已经终止,员工应该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如果员工在欠缴行为发生多年后才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法院可能以“权利行使期限届满”为由驳回请求。

02、企业补缴社保后,主张返还社保补贴

很多企业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员工支付过社保补贴,就有权主张员工返还,却忽视行使追偿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企业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无法获得支持:

(1)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的前提,是已经为员工补缴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员工只是主张了经济补偿,并未要求补缴社保,企业无权主张返还社保补贴。

(2)未实际发放社保补贴;很多企业通过拆分工资的方式,从员工原有工资中拆分出一项社保补贴。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每月,而工资条中拆分为4000元+1000社保补贴,或者员工工资总额不变,突然工资项目中出现社保补贴,导致其他工资项目降低,此种情况明显与常理不符。

即使企业确实发放了社保补贴,但是在工资条中没有明确体现或者工资条未经员工签字确认,要求返还仍无法获得支持。

(3)缺乏书面协议或约定不清;虽然法律规定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无效,但在返还社保补贴纠纷中,却是一项重要依据。如果无法证明是员工主动拒绝缴纳社保,企业向员工发放社保补贴的行为就缺乏合理性。

03、员工拒绝缴纳社保,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司法解释二实施前还是实施后,都是非常明确的,任何试图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做法,都不可能改变其违法的本质。

当下的经济环境加上延迟退休政策,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年轻劳动者很多,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虽然企业暂时降低了成本,但员工可以随时要求补缴,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企业的风险将逐渐累积。

企业应该拒绝员工放弃社保的要求,并依法缴纳社保,坚持拒绝缴纳的员工最好不要录用,若企业非得录用,如何将用工风险和违法成本降到最低呢?

(1)避免建立劳动关系;社保缴纳义务基于“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务派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等关系,则无需缴纳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企业跟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承揽协议、合伙协议等,若实际管理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2)降低员工反悔风险;如果遇到明确拒绝缴纳社保的员工,应当签订拒绝缴纳社保协议,虽然在法律上协议放弃社保无效,但可以通过协议约束员工事后反悔,在协议、合同中约定员工反悔后需返还社保补贴、承担个人应缴部分、承担滞纳金、律师费、资金占用损失等。

(3)避免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即使是员工拒绝缴纳且已经签订协议,员工仍可以提出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就签署离职确认书等,把离职原因确认为个人原因。

既然是员工拒绝缴纳,公司要求签署这个文件还是比较好签的,一方面规避经济补偿风险,一方面还可以进一步防止员工反悔。

(4)降低社保待遇损失;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补充医疗险等商业保险,降低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所带来的社保待遇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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