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新司法解释深度解读系列(8):合同期满这样操作将面临巨额赔偿!

2025-08-26 次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大多数企业的目光都聚焦在员工放弃社保、混同用工这些热门条款上。

然而,真正的危险,往往潜藏在最不起眼的角落。其中第十一条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约规则作出重大调整,彻底改变了过去企业的“宽限期”操作空间。若企业继续沿用旧模式,可能面临违法解除赔偿、二倍工资索赔、无固定期限合同强制成立等三重风险!

01、从“任意终止权”到“劳动者主导权”

旧规则(原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只需支付经济补偿(N月工资)。

新规则(解释二第十一条)

(1)增设“一个月异议期”: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者可要求按原条件续签合同;

(2)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时,劳动者可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视为违法,需承担赔偿金(2N)或继续履行合同。

颠覆性变化用人单位的“终止权”被废除,选择权完全转移至劳动者手中!

02、企业潜在风险分析

风险1:未及时异议,丧失合同终止权

案例:某科技公司员工合同于2025年1月到期,公司未续签但默许其继续工作。3月公司因业务收缩通知员工离职,员工以“超1个月未异议”为由要求续签。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赔偿2N。

新规将第一个月定义为“异议窗口期”,超期后企业再终止即构成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的后果是什么?

(1)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判他回来继续上班,还要公司补发从被你赶走那天起,直到他回来上班前一日的工资。想象一下那个画面,你把他送走,他又被法院八抬大轿抬了回来,你还得给他补发工资。一番折腾,公司输了钱、输了面子,还输了人心。

(2)要求支付赔偿金(2N):如果员工不想回来了,他可以选择拿钱走人。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风险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动成立”

旧规则:合同期满超1年未续签,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规则:符合条件时(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需主动提出请求,但企业不得拒绝。

第一次合同到期→ 企业因疏忽,与员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被迫书面化→ 法院支持员工按原条件续订,法律上的"第二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 此时,员工已满足"连续订立二次"的条件。员工大概率会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同意。

短短一个月的管理疏忽,最终的结果是,企业丧失了对这名员工的用工期限管理权。第一次合同到期,本来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进行人员优化、调整团队结构的黄金窗口。而企业因为一个月的沉默,亲手把这个窗口贴上了一个封条。

03、企业如何避开这些风险?

既然坑的触发点是管理疏忽,那么防范的核心就是用制度和流程的确定性,来对抗人性的不确定性(遗忘、拖延)。

(1)建立合同续签全流程管理机制

到期预警:尽可能统一员工的合同到期时间,或通过软件系统提醒,提前1-2个月对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进行筛查,分类处理(续签、终止或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书面化操作:合同期满后,若员工继续工作,需在1个月内完成续签书面合同或发送《合同终止通知书》。

留痕管理:通过电子签章系统或纸质签收回执,确保续签过程可追溯,避免“默认续签”争议。

(2)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订立”风险

提前规划用工结构:对关键岗位或技术骨干,优先采用无固定期限合同,降低合同到期风险;对流动性强的岗位,合理设计固定期限合同。

灵活运用“协商一致”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方式续订固定期限合同,避免被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中企寄语】

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标志着劳动争议处理进一步向“劳动者权益保护”倾斜。对企业而言,用工合规已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成本控制与稳定经营的关键。用工风险无小事,一次小小的疏忽,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渠道合作:吴老师 13911379770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