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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2025-07-26 次浏览

最近在摩方常闻劳动法HR群里,有群友提出讨论如下问题:有个员工社保一直由上家单位交着,曾写过放弃在我公司参保的承诺。现在年龄大了,我们考虑到工伤风险,要交社保,本人不同意,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务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案例,十分常见。但换个方向,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予以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该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就上述问题,笔者想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再提出结论意见。

首先,在职劳动者有无缴纳或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很多人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劳动者作为社会保险的受益人,自身并无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便社会保险中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部分,也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因此,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完成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需要劳动者配合吗?似乎从缴费形式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单方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用,无需劳动者配合。但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要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如“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等参保的相关信息,是需要由劳动者配合提供,才能完成社会保险的相关登记工作。特别是劳动者上一家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下一家单位是无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这些都需要劳动者予以配合。

因此,我们认为,在职劳动者负有缴纳或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社会保险缴纳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

其次,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还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通常认为,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通常包括工作纪律、考勤纪律、生产纪律等。劳动纪律是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大众对一般事务的正常认知要求,比如说不能迟到、早退、旷工,有事离岗应当请假等等。个人认为,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尚未形成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范畴的共识。

而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事项,一般认为如规章制度没有就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保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则不应任意扩大解释,将其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处分规定,则可以根据规定予以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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