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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哪些约定条款实践中无效?

2021-08-14 次浏览

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最直接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往往决定着胜负的天平,懂法的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把可能会遇到的争议情况进行风险规避,而不利的劳动合同内容,可能会直接导致败诉。

实践中,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法定必备条款的齐整充实。

特别是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条款尤其应当细致推敲后确定,不能认为约定得留有余地,以后发生争议时企业的斡旋空间更大。

而实际上,法定必备条款没有约定,不仅不利于企业在以后争议发生时更为主动,而且会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主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有效? 

郭金银是上海人,家人也都生活在上海,她本人一直在医药行业从事销售工作。

后来郭金银跳槽到一家浙江制药公司上海分公司,并与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医药销售工作可能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形变动地点,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郭金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特别留意这一点。

工作了半年以后,公司通知她需要到浙江总部所在地区从事销售工作,理由是浙江总部市场进一步扩大,需要各分公司销售人员支持,郭金银考虑到自己家在上海,当时也正是出于这一点考虑才到上海分公司任职的,但是公司不同意她的说法,并指出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其工作地点。

郭金银在咨询专业机构后,向公司提出,约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条款无效。

但公司并不认可这种说法。 

劳动合同中的禁止结婚约定无效? 

24岁的李冰与北京某咨询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考虑到咨询管理公司的工作性质,李冰在3年合同期间不得结婚,否则以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

但李冰的恋爱已经谈了5年,深得双方父母的认可。这段时间,两家人都将结婚提上日程,尤其是男朋友态度坚决:“如果今年再不结婚,双方就此分手。”

不堪压力的李冰只得向公司表示了自己的想法,可公司根本不同意:“当时是签订了合同的,如果非要结婚,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 

依据劳动法的通常法理,调岗调薪以及调整工作地点需要具有充分合理性。企业自主决定任意调整员工岗位、薪资和工作地点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同时,婚姻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涉,企业自然不享有上述权力。

在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很多企业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比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变动员工的职位、严禁办公室恋爱、不容许结婚和怀孕等不合法的条款。而这样的条款不仅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而会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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