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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员工可以“被迫离职”?可以不通知公司直接仲裁吗?

2024-03-27 次浏览

“被迫离职”指的是企业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用工行为,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01、哪些情形员工可以“被迫 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有以下情形时,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应当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1)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比如公司取消员工的考勤、工作权限,不准员工进入公司等情形。

(2)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比如违法克扣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压一个月发工资等情形。

(3)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比如未缴社保、试用期未买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等情形。

(4)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员工权益的;比如企业制定罚款制度,员工被罚款后就可以被迫离职。

(5)企业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企业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等情形,员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各地区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

02、员工可以不通知公司,直接申请仲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如果不通知企业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或劳动仲裁是否支持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实践中不同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03、【争议案件】(2023)黔06民终2363号

冯某2012年进入贵州某锰业公司工作,2021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2月起冯某因病在家休养,后来公司与冯某因为返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冯某一直没有返岗工作,处于待岗状态。

待岗一直持续至2023年2月,因为公司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冯某于2023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以拖欠工资为由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岗工资、病假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持冯某的经济补偿诉求,冯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提交仲裁申请前未解除合同,不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冯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因冯某返岗后的工作岗位一事未能协商一致,冯某便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公司自2023年2月起停发冯某工资,锰业公司未作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冯某在提交仲裁申请前也未表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提交仲裁申请前未解除过劳动合同,故冯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合同,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因冯某返岗后的工作岗位一事未能协商一致,冯某也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在劳动仲裁时,才由冯某明确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经审查冯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其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从查明事实看,冯某在病假期间和待岗期间,锰业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而锰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冯某在本案中存在无故拒绝返岗情形,故冯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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