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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如何管控用工风险?

2024-02-18 次浏览

劳动人事争议风险提示—变更工作地点

实践中,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出现两方面的争议:

一是约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如约定“厦门市”,导致双方就办公地点迁移究竟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产生纠纷。

二是用人单位因厂房搬迁、驻点撤销等原因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前者,虽然约定的是“厦门市”,但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进一步确定双方约定的实际工作地点,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可以任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调整仍应具备合理事由,比如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或者因劳动者的工作性质需要适时变换工作地点。

对于后者,关键审查厂房搬迁、驻点撤销的原因,如属政府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应认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

地点变更.jpg

用人单位有合法合理事由变更工作地点的,一方面要尊重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生产经营地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工作地点变更给员工带来的通勤不便,用人单位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弥补员工工作地点变更所增加的成本。

如工作地点变更确给员工造成不利、用人单位又无合理弥补措施,由此导致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如有迁移计划,可就工作地点变更提前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争议产生。如确因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变更又给员工造成通勤不便,用人单位应提出合理弥补措施,确保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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