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家里有事请假公司不批,缺勤可以认定为旷工吗?

2022-08-19 次浏览

2015年5月冯天琼入职北京某用人单位,2016年11月,冯天琼以家里有事为由,递交15天的请假单,随后离开了用人单位。

三天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与冯天琼联系,冯天琼的手机一直关机。于是用人单位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对冯天琼做出因自动离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

冯天琼回用人单位后才知道已被用人单位解雇,遂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觉得解除与冯天琼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方无任何过错,合法合理,不需要向冯天琼支付赔偿,冯天琼遂将用人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开庭审理,依法做出裁决,驳回冯天琼仲裁请求。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管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于员工的职责。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用人单位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员工手册》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相关制度经公示或经员工签字后即对员工发生法律约束力,员工应当遵守《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劳动行为。

如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方有权依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请事假用人单位该不该批准、员工旷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将此项权利留给了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依据经营关了需要自主决定。

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请假流程及员工旷工等事项,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则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未按照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请假流程请假,或请假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不到岗,则构成旷工,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制度规定旷工处理方式处理,法律并不予以强制干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或者有制度但未对劳动者生效,亦或是制度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则不能以劳动者请假不符合流程、旷工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使劳动者真的存在无故旷工等情形也不能,反之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冯天琼虽然提交了事假单,但在领导没有同意的前提下就休假,不属于正常的请假休息情况,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与冯天琼多次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对冯天琼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冯天琼的仲裁请求不能被仲裁支持。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专家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栋

Copyright © 北京中企纵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