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有效吗?

2022-08-18 次浏览

刘平宇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用人单位,担任行政专员一职,入职后依法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并同意向刘平宇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刘平宇认为,入职后未曾休过年假,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的三倍工资。

用人单位认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年假的权利。

年休假,由用人单位依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应当休假而未休年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制度依法对劳动者生效后,即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公司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公司的相关制度违背法律规定,该制度则为无效制度,自始对劳动者不发生任何约束效力。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公司制度,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该制度为无效制度,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依据我国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年假可分为三种情况;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本案中,刘平宇在入职某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已经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应休而未修期间,公司应当依法向刘平宇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三倍工资。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专家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栋

Copyright © 北京中企纵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