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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明确了劳资双方的"知情权",一方的"知情权"对应另一方的"告知义务"。理解该条规定,最好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劳动合同订立的"5大基本原则",特别是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样能够更为透彻地理解。如果企业或者是员工没有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而是提供虚假信息,则还会涉及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
2.该条规定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企业在招聘时应如实告知的具体事项至少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也即这些事项即使员工没有询问,也应告知。
3.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应告知"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即除前述明示的事项外,员工未要求了解的,企业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一旦员工要求了解,则就应当告知。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员工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及其履行等相关的事项,并不是说员工要求了解的所有事项,均需详细告知,比如企业的商业秘密,除非与员工履行职责密切相关,否则企业有权不予告知。
4.该条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知情权"并没有使用列举的方法。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去细化和明确,这也是能够体现企业人事法务管理水准的一个重要地方。
5.该条规定指出,企业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类情况均不属于企业的"知情权"范围。比如应聘者未来的婚育计划就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属于企业的"知情权"范畴。
6.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均不应提供虚假信息,而应当"如实告知"。如果确属个人隐私或单位商业秘密等不便告知、也无需告知的事项,可以委婉予以回绝,但切忌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话,会被认定为违背"诚实信用",情节严重时易致自己于明显不利境地。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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