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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律上是否就“双重劳动关系的建立”做出的禁止性的规定呢?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均未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与2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即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没有早晨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对多重劳动关系未表示异议的,即不违反该条规定。
这种结论得出的根据有二:
1)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系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即该条规定根据法律规范推理解释内容来看可以适用反向推理;
2)在将劳动法部门归类为社会法学范畴之前,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学或者经济法学项下的子部门法,即在该类部门法中遵循的法律解释原则之一为“法无禁止即许可”。
且社会法学派中也并未将“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故而关于多重劳动关系是否被禁止的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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