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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计算错误导致退休金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吗?

2026-04-18 次浏览

因刘某的《北京市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核准表(重新核准)》表中原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是空项,某报社没有依照京政办发(2002)60号文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核算刘某本人应该统筹支付的退休基本养老金,造成刘某经济损失。

诉求

某报社赔偿刘某因列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不全造成的养老金损失212167.68元及利息9513.19元。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据此可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缴手续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此刘某要求某报社赔偿养老金损失及利息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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