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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咨询中,“我离职能不能领失业金?”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很多人误以为 辞职=不能领失业保险金,但根据我国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相关政策,并不是所有“主动离职”都被挡在门外。
到底哪些情形可以领?哪些不能?本期文章一篇讲清楚。
无论因为什么原因离职,只要能同时满足以下三点,就有领取资格:
1.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以上;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
其中,第2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最核心也是争议最多的部分,因此我们重点解释。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人社部〔2017〕11号文等规定,以下 六大类离职情形 可认定为“非本人意愿”:
例如:
公司裁员、缩减人员;
公司经营困难解散部门;
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者过错;
公司到期不续签(不属于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形)。
这些情况劳动者本身无主观意愿离开岗位,可以领取失业金。
典型包括:
未提前30天通知或未支付代通知金;
以“旷工”为理由解除,但证据不足;
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但制度违法或未公示。
只要实际离职原因是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仍属于“非本人意愿”,劳动者可以申领失业金。
即法律规定的 “被迫辞职” 情形,包括:
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单位拖欠工资、少发、拒发;
未依法缴纳社保;
强制调岗明显降低待遇;
提供的工作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侮辱、体罚、暴力行为。
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被逼辞职”,即视为非本人意愿离职,可以领取失业金。
根据政策,若合同期满由 单位 提出不续签,即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只要劳动者愿意续签但公司拒绝续签,即可领取失业金。
即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经营因素消失而终止,属于典型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如: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可追补或由人社部门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后中断,也可领取部分补助(各地政策不同)。
三、哪些离职情形不能领取失业金?
为了避免盲目申领被拒,以下情况需特别注意。
例如:
想换工作、换城市;
个人发展或个人原因辞职;
因家庭、身体原因主动提出离职。
这类辞职不属于政策中的“非本人意愿”,不能领取。
如: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
违法犯罪等。
此类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同地区要求略有差异,一般包括:
身份证
户口簿或居住证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社保参保记录
失业登记材料
个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多数城市已经实现 线上申领,在“人社局App”“就业通”“掌上12333”等平台即可办理。
要顺利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关键的法律凭证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其上必须明确:
离职形式(解除?终止?)
责任主体(单位还是个人主动)
离职原因(务必写清如“单位决定不续签”“单位裁员”等)
若公司拒绝出具或写法不实,要及时申请仲裁确认。
不是所有主动辞职都不能领失业金;
不是所有被辞退都能领。
关键标准只有一个:
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只要满足规定且离职原因符合法律列举,就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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