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2024年12月2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2005年2月至2014年12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张三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张三2024年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
张三认为,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在2006年2月至2014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确认之诉。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而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故不属于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本案中,张三在庭审中自述其2006年2月至华天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于2014年12月离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终止。张三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张三直至2024年12月才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且张三也未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电话咨询:400-8813-133
渠道合作:吴老师 13911379770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C4栋六层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