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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周某经甲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乙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同年12月23日晚,周某作业时不慎受伤, 住院治疗64天。 2022年4月,人社部门认定周某为工伤。 2024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构成八级伤残。经查,甲公司虽为周某缴纳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伤保险,周某也于2024年7月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但甲公司股东张某、曾某在2023年6月公司清算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周某申报债权,致使其剩余的工伤待遇未能获偿。
2024年9月,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以甲公司已注销,乙公司非用人单位为由未予受理,后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签订《劳动保障事务服务协议》和 《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最终责任由乙公司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属两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产生对抗周某的法律效力。因此,甲公司不能以这些协议为由主张免除对周某的赔偿责任。
在甲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周某的工伤损失尚未得到赔偿,甲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及原股东张某、曾某应当通知周某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但其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周某未能申报债权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曾某承担甲公司对周某的支付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曾某、乙公司向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2143元。 因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 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劳动者劳务派遣过程中受到工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致被派遣劳动者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的用工单位乙公司未尽安全提示等义务,应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对周某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在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通知注销前的劳动者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责任。劳动者在遇到类似劳动争议时,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并且要关注各个责任主体是否依法履行义务,若权益受损,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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