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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落地!女员工申请延退3年被拒,状告公司!

2025-10-27 次浏览

焉某,女,1975年5月15日生,1994年入职辽宁某公司。

2025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施,焉某于2025年1月2日向公司递交《企业职工延迟退休申请表》,提出书面延迟3年退休申请,申请延长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

2025年1月9日,公司召开审议部分职工申请延迟退休的专题会议,并于当日作出决议,“考虑公司目前超员现状,会议不同意焉某等7人延迟退休申请。

焉某于2025年3月3日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申请人所述非本委受案范围”为由,于当日作出(2025)不字第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焉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批准她提出的延迟退休三年的申请,延续劳动合同至2028年8月15日。

一审判决:焉某有选择延迟与不延的权利,单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本案中焉某提出弹性延迟退休引发的争议,本质上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或变更的争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双方争议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焉某于2025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弹性延迟退休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依据上述规定,焉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而希望弹性延迟退休,那么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款。焉某有选择延迟与不延的权利,单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焉某弹性延迟退休的意愿并不直接构成劳动合同必须延续的理由。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岗位需求、人力成本等决定是否同意职工延迟退休,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基于经营需求不同意焉某弹性延迟退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焉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焉某的诉讼请求。

焉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因本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响应国家号召,热爱本职工作。五十岁还很年轻,完全可以胜任本职工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且本单位严重缺人,单位雇佣多名临时工,临时工不具备资格证,无证上岗是十足的安全隐患。而她是几十年的老化验员,不仅有资格证,而且技术成熟,主要是热爱工作,愿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国企,理应响应国家号召,在延迟退休实施过程中起到表率作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让自愿延迟退休的职工发挥潜能,为国家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二审判决:是否可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并经争议双方认可,焉某应于2025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依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第四条规定,是否可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焉某向公司申请延迟退休,系焉某向公司发起协商要求,公司针对焉某的延迟退休申请经过公司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不同意焉某延迟退休申请,即应视为就延迟退休不能协商一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确定不再留用并未剥夺焉某的合法权益,仅是产生不能协商一致延迟退休的结果,因此,焉某退休时间应依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焉某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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