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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不缴社保后工亡,百万赔偿是否全由公司承担?

2025-07-24 次浏览

在劳动权益的复杂领域中,社保缴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当员工申请不缴纳社保后遭遇工亡,巨额赔偿是否全由公司承担呢?

宋书青是天下公司的员工。在入职时,宋书青向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自愿申请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公司据此未给宋书青缴纳社保。

然而,命运的转折在2020年7月9日凌晨1时45分降临。宋书青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发后,交通事故肇事方向宋书青家属赔偿了丧葬费30000元、死亡赔偿金280000元,后肇事方另支付7000元。人社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宋书青为工亡的认定结论。家属因工亡赔偿与公司发生纠纷,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赔偿工亡赔偿金1000050元,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工亡职工宋书青的近亲属有权获得除医疗费外的工伤赔偿,故原告请求的丧葬费不属于重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组成和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由于公司未为宋书青购买工伤保险,该工伤死亡赔偿金应由公司支付。至于公司辩称宋书青入职时已申请放弃缴纳社保,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指出,企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按照企业或员工个人的意愿予以免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或与企业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公司的抗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75671.1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丧葬补助金,依法减免工亡赔偿金,理由是原审判决不符合民事赔偿损失的填补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们对社保缴纳重要性的深刻思考。一方面,企业必须认识到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因员工的申请或协议而免除。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也不能逃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因未给宋书青缴纳社保,面临着巨额的工亡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员工也应明白社保对于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作用。虽然宋书青在入职时申请不缴纳社保,但这一行为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反而给自己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法律纠纷。

对于企业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能因为短期的成本考虑而忽视员工的长远权益和企业的潜在风险。在员工入职时,应明确告知社保的重要性,并确保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劳动纠纷和法律风险。

对于员工来说,要充分认识到社保的价值,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社保。如果已经签署了放弃社保的申请或协议,应及时与企业沟通协商,纠正错误行为,确保自己在遭遇意外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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