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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王某进入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商美工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2022年12月28日,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处理中,公司认为,王某自入职以来多次请假,工作成果也不能满足公司要求,且其他员工对王某评价较低,综合上述情况,公司认定他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公司未提供关于已告知王某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 王某则认为,自己虽数次请假,但已履行相关手续且得到批准;至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及其他员工对自己评价较低等,属于领导的主观判断,没有证据。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裁决认为,王某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并无不当;贸易公司未能就制定录用条件及曾告知王某提供明确证据,属于举证不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案 件 分 析
很多企业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适应的过程,如果公司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员工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认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明确约定合法的试用期期间。如果未对试用期进行约定,或因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导致试用期不成立,都无法适用上述法条。
第二,录用条件必须明确、客观、具体、标准化。比如针对销售人员,应围绕销售业绩设置录用条件;针对司机,可设置交通违章的次数上限;针对操作工,应设置产品合格率等,诸如此类。同时应设置各类绩效考核的分数等可以量化的指标,并且清楚地写明满足录用条件的“及格线”。同时,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
第三,如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送达劳动者,如果超出试用期,则解除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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