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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产假上班,生育津贴还能全拿吗?

2025-06-18 次浏览

王小花系某公交公司职工,公司为王小花参加了生育保险。

2018年2月2日,王小花因生育子女中断工作,公司代王小花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核定确认王小花应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21748.34(包括医疗费2500元、产前检查费1000元、营养补助费1000元、津贴17248.34元),并将该笔费用支付至公司。

2018年3月1日,王小花因担心修产假超过一个月无法正常领取年终奖和季度奖而放弃休假、恢复工作。

公司已向王小花支付医疗费2500元、产前检查费1000元、营养补助费1000元及2018年2月的工资1856元,合计6356元。

王小花上班期间,公司支付了正常上班的劳动报酬,但没有支付生育津贴。

2019年10月11日,王小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小花生育保险差额15392.34元(21748.34元-垫付工资1856元-生育费用4500元=15392.34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小花能否在放弃产假、恢复工作的同时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免于工作,并有充足的时间和金钱抚育婴儿、照顾家庭。

公司认为生育保险旨在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女职工一旦恢复工作便意味着无需休息,因而无需领取生育津贴的理解是片面的,女性职工不仅是能够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一名劳动者,同时也是家庭中承担起哺育子女之重责的母亲,王小花迫于经济压力放弃产假、恢复工作,不等于其生理和心理未因生育受到影响,也不等于其无需承担照料婴儿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已为王小花购买了生育保险并从社保机构领取了王小花的生育津贴21748.34元,王小花有权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扣减公司已支付的6356元,公司还应向王小花支付剩余生育保险待遇15392.3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小花剩余生育保险待遇15392.3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混淆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和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才享受生育保险,但本案被上诉人放弃了产假,自愿选择上班,没有产假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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