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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违法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个人施工,若该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判定由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给给自然人施工,自然人因工伤亡时,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建安公司作为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工程违法交给自然人梁某某实际施工。梁某某在工程施工组织过程中不幸因自身自身疾病突发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安公司准许梁某某挂靠从事施工活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可确定建安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即便梁某某系工程实际承包的“包工头”身份,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契合工伤保险制度分散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设立初衷及立法本意。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单位对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项目中发生伤亡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需以双方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同时,基于建筑行业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参保体系的政策导向,将“包工头”群体纳入保障范围,既顺应行业规范发展趋势,也贯彻了“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此外,承包单位既然通过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等行为获取利益,就应当对该行为产生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认定符合公平责任与司法正义的价值追求。最终,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及行政复议决定,恢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结论效力。
此裁判明确了施工单位在挂靠施工过程中导致自然人因工伤亡时的工伤保险责任,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行业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复杂用工情形下,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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