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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基本工资的数额是固定发放的,具有保障兜底的作用。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属于浮动收入,可能会随着个人业绩或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有时可能较高,有时也可能较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进行较大幅度的下调,即使提高了绩效工资或奖金等项目的标准,仍然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导致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显著下降。在此情况下,若劳动者据此行使被迫解除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例如广州中院对此有具体的规定: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2019年12月)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的工资结构,降低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绩效工资、奖金等项目的标准,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似乎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降低工资,即便是通过规章制度降低也难言合理。
重庆某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与陶某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3民终1289号]
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现行有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一审中重庆某鹏运输公司举示了关于成立重庆大方向物流公司工会批复及附件、选举票统计、微信群聊截图和照片、重庆大方向集团公司第二次职代会记录和签到表及照片等证据,拟证明执行新薪资绩效制度等已经通过民主协商,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但事实上,包括本案被上诉人在内的公司的众多员工并未接受,重庆某鹏运输公司也没有向员工充分阐释过降薪(保底基本工资)的合理性。本案被上诉人正是迫于重庆某鹏运输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执行新的薪酬制度的情形下,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基于劳动者的真实自愿,重庆某鹏运输公司的行为致使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一审法院认定重庆某鹏运输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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