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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4年只认1年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时效一年?

2025-04-09 次浏览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受到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除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外,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员工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因此实践中各地仲裁委和法院存在巨大分歧。

观点一: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比如《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六)》

三、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的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确认之诉,不宜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辽宁、安徽、陕西等地持此观点。

观点二: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

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八、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除明确排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外,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而且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一般都是发生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故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天津、吉林、江西等地法院司法指导意见持此观点。

【案例解析】

员工请求确认14年劳动关系法院只确认1年

(2024)鲁06民终3086号

崔某2010年2月进入烟台市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12月,崔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2010年2月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崔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2月9日公司未与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已经产生了不确定性,如崔某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崔某自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在公司工作虽是事实,但崔某于2023年12月提起劳动仲裁,该请求中要求确认2022年12月29日以前的劳动关系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

崔某以其2023年才有能力、时间及精力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其提起诉讼程序之日是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崔某并未举证证实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故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未超过仲裁时效,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崔某与烟台某食品公司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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