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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8种劳动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胜诉?

2024-06-05 次浏览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的诉求平均达到6-7项,而能够完全胜诉无需支付赔偿的企业仅有14.08%!且胜诉的企业大多是国企、外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用工完善的企业。

为什么劳动争议中小企业败诉率那么高?

1、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老板和人力资源对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欠缺,违法用工却不自知,没有被员工仲裁过的企业大多不重视用工风险。

2、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很多管理者过于追求效率和效益,缺乏或忽略了用工流程的合法性, 也有企业故意或间接故意地做出了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决定。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企业不注重证据留存,举证不利是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常见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01、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此类争议首先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等。

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企业如果无法证明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或者证明未签合同系员工原因所致,就会被判定支付二倍工资。

02、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类争议员工只需举证自己被公司辞退了,而公司需要举证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制度依据、事实依据、解除程序合法等,任何一项举证不利都会被判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N赔偿。

03、请求支付加班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包括: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加班通知,如微信群、QQ、电子邮件通知等;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

员工证明加班事实后,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举证:

    非公司安排,系员工自愿加班;

    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

    公司已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04、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与其累计工龄有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主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累计工龄,以确定带薪年休假天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因此,员工主张2年内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企业举证证明,如果主张2年前的年休假工资,则员工应当承担企业未支付年假工资的举证责任。

05、“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暴力威胁强迫劳动的,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此类争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举证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证明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以计算经济补偿。

企业要么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员工主张的违法用工行为,要么对员工主张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进行抗辩举证,以降低经济补偿数额。

06、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发生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报销医疗费、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金、生育后无法报销和领取生育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此类争议员工需要证明相关社保待遇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证明或诉求不合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07、因工伤认定产生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不服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当举证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如果职工或亲属不服认定结果,则应当职工举证证明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规定。

08、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非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因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工作地点变更、降职降薪等,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调岗的合理性: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降低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是否给员工生活造成不便、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是否有协商过程、劳动合同是否提前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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