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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企业给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有哪些风险?

2023-06-02 次浏览

2016年12月12日,许某入职江苏某公司从事叉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1月6日,许某因买房需要,向公司提出出具一张月收入5000元的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考虑到许某的实际困难,即满足了他的要求。

2月6日,许某离职。随后,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共计20000余元,被驳回。

许某不服,诉至法院。许某诉称,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的工资数额,其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有公司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为证。公司辩称,许某是公司的叉车司机,其实际工资约为2600元,其所在部门的同岗位人员也都是这个工资标准,许某所称月工资5000元不属实,公司给其开具月收入5000元的证明,是其为买房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要求公司虚开的,并非其真实收入。

公司提供了许某离职时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许某所在仓储部门的叉车司机的工资表、银行流水凭证等予以证实。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许某诉讼请求。

【案号:江苏宿迁中院(2017)苏13民终3371号】

这是一起因企业虚开员工收入证明后反被员工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经过一裁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企业。

然而,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却耐人寻味,本文作者谢炳城认为,以下两点值得企业反思、参考和借鉴。 

其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法律之所以规定必备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是劳动关系中最重要、对双方利益最密切的内容,这些条款可以明确双方最重要的权利义务,有效地保护双方权益,减少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具体到劳动报酬,实践中也是五花八门,怎么约定的都有,大概可分为不明确、相对明确和绝对明确三种情形。

本案中,许某的劳动报酬约定为“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约定属于典型的不明确情形,往往容易给“有心人”可乘之机,钻了空子,企业如果不能举证推翻,最后往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二,员工收入不该虚开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开具的收入证明由于具有一定担保背书作用,在一些社会关系中得到广泛认可,其作用不可小视,比如办理保险理赔、购买房屋时银行按揭贷款、办理银行信用卡等等。

员工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获取更高的信任,“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往往要求企业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而企业往往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风险意识,认为这只是“举手之劳”,也就愿意为之,却不知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往大里说,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属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往小里说,如本案,员工手持证明反告企业克扣工资,企业莫名其妙地吃了官司,上演一出新“农夫和蛇”的故事,徒增了企业经营成本,万一无法反证该收入不属实,输了官司,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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