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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公司和员工超过1年都未申报工伤,责任如何承担?

2023-05-20 次浏览

员工因工受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局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现实中,公司未申报情况很多,究其原因无非是,有的公司觉得麻烦,认为员工伤势很轻,肯定不到伤残级别,不申报;有的因为没给员工买工伤保险,报不报工伤都是自己掏腰包,于是私下和解;又或因认知不足,认为员工受伤是第三人侵权导致,跟自己没关系,索性放任不管。

而员工未申报工伤的理由无外乎,要么是劳动关系没办法确认,比如工地的农民工,报了工伤,资料不够;要么是缺乏法律常识,认为是公司的义务。

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规定,如果单位不去申报工伤,员工自己也可以在受伤后1年内申报,如果过了1年,再去申报,社保局就不给做工伤认定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申报工伤,但是条文中的措辞是完全不同的。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是【应当】,而劳动者申报工伤是【可以】,法律是很严谨的,别看只是换了个词,但含义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申报工伤是【应当】,是义务,义务是什么?

就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如果不做,就要承当相应的后果。

对于劳动者来说,申报工伤是【可以】,是权利,权利不是强制的,是可以放弃的。

如果双方都没有申报工伤,产生的后果是什么?

自然是员工无法通过社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比如,在有伤残的情况下,由社保发放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补助】等。

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劳动者自己承担呢?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相关案例基本都是这个思路,比如:(2019)粤0306民初4353号。

被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原告也未行使工伤申报权利,可见原、被告对于未能及时申报工伤导致超过工伤申报时效的问题均存在过错,现暂且不论过错大小的问题,结合被告至今未申报工伤义务的事实,可以确定的是原告在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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