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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规定带薪年休假"不休即作废"?

2024-07-23 次浏览

刘关张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某酒店未与刘关张续订劳动合同,并向刘关张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刘关张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某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

酒店认为,刘关张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因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刘关张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刘关张在入职酒店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已经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酒店在刘关张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且刘关张要求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裁决某酒店按照刘关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再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这既是单位的权利,又是单位的义务。单位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给予年休假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导致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单位需补偿。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

是否休年休假应由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酒店已向刘关张支付了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故只需按照刘关张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额外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因此有关年休假争议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需要注意。

各地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的处理办法等并不一致,企业应留意当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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