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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2-11-29 次浏览

张山洪于2017年1月9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订立了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山洪的工作内容为销售,月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外勤补助1000元及销售提成构成。

该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智能货柜业务,主要在办公楼宇内进行铺设销售。

新冠肺炎疫情对智能货柜的销售产生极大影响,根据销售数据统计,用人单位2020年2月份货柜内商品销售仅为日常销量的10%,新增智能货柜销售业绩几近停摆。

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决定对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协商变更,但未能与张山洪达成一致。

2020年4月10日,用人单位向张山洪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决定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山洪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持异议,但不认可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当月,张山洪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0元。

经仲裁委释明,张山洪同意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社会责任、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虽经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但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尽可能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剂休息日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2、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承担证明责任,不得滥用第四十条第三项赋予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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