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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支付的款项,可以认定为工资么?

2022-06-22 次浏览

苏国丽在某用人单位从事境外部计调岗位,双方合同约定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6月1日,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愿意按n+1标准支付苏国丽经济补偿金,苏国丽也愿意接受,但双方对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产生争议,遂苏国丽不服,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差额。

庭审中,苏国丽主张其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合同约定工资,由用人单位名义转账支付,另一部分由境外部主管王某每月定期转账支付2000元。

对此苏国丽提供了两份不同银行的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用人单位方对于两份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仅认为以用人单位名义转账的款项为苏国丽的工资,王某个人转账部分与用人单位无关。

经查实,主管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另外签有承包协议,但员工苏国丽并不知情。

虽用人单位方主张员工王某向苏国丽发放的款项并非其劳动报酬,但王某身份系用人单位员工,同时作为苏国丽上级主管,苏国丽有理由相信王某系代表用人单位向其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且发放金额为每月固定,至于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便存在内部承包关系,也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仲裁委最终采纳苏国丽的主张,认定苏国丽的工资为两部分银行流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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