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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合同期满公司还能终止合同吗?

2022-05-26 次浏览

张兆利系某用人单位员工,2017年2月入职,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

2020年5月6日,张兆利向用人单位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5月30日,用人单位微信通知张兆利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31日终止。

张兆利离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为7076.25元。

离职后,张兆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90650元。

2020年11月2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向张兆利支付赔偿金49533.75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张兆利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兆利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张兆利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与张兆利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张兆利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用人单位与张兆利均认可张兆利离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为7076.25元。根据张兆利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49533.75元(7076.25元/月×3.5个月×2倍)。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用人单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兆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53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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