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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22-05-18 次浏览

杜国生系新加坡国籍,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其持有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009年2月,杜国生入职用人单位,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亚太区销售经理,月薪及住房补贴、商业保险补贴等。

2019 年4 月30 日,用人单位向杜国生发出《合同到期终止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通知书》,告知杜国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 月31 日到期,将不再与杜国生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杜国生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后因双方发生争议,杜国生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虽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就业。

本案虽杜国生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但其持有我国永久居留证,故可免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可以直接与我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此,杜国生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杜国生协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径行终止,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杜国生支付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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