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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立法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安全权。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时的工资待遇问题,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后被确认为职业病的,该病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蒋铁亮在某用人单位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多年。2018年11月起,蒋铁亮因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
出院后,蒋铁亮开始病休并逐月复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2019年3月,医院建议蒋铁亮进行职业病检查。
2019年11月,职业病防治院确认蒋铁亮为职业性矽肺二期。2020年1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蒋铁亮构成工伤。
2020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蒋铁亮的致残程度为四级。
自蒋铁亮病休开始,用人单位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待遇。
蒋铁亮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自2018年11月病休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应当将蒋铁亮自2018年11月起的诊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疑似职业病期间应当从2018年11月起算。
蒋铁亮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故判决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补发蒋铁亮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蒋铁亮疑似职业病期间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待遇,这与工伤保险制度有效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立法目的不符。
本案判决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待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业病患者这类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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