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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仅在《劳动法》中以及各地审判机关的裁判指引或解答意见中有着详细的规定,而在《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详细规定;规章制度不仅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具体规定,而且各地审判机关对规章制度也有特别规定。
可见,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不是一回事,劳动纪律的内容可以存在于规章制度中,也可以不在规章制度中体现,而规章制度的内容则只能通过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考虑劳动纪律是否经过民主制订程序,是否告知员工,只需要审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并通知工会即可。
而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则需要考虑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是否已告知劳动者,是否通知工会等。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单方面约束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则,而规章制度的制定既包含了劳动者应履行的劳动义务,还包括享有的劳动权利。
二是两者在制定程序上有区别,劳动纪律的制订程序在我国劳动立法中未做明确的规定,而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其制订生效的条件,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较劳动纪律更为严格和规范。
三是两者的形式不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包括劳动纪律,但在实践中也可能是普通人理解的劳动纪律也可能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纪律,具体形式没有限制,但规章制度必须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将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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