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签了《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的期限是多久?

2021-07-12 次浏览

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保密义务约定期限的问题,有的单位认为对于保密义务需要限定一个固定期限,至于期限长短,都不一样。

作为产生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总是希望员工能积极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期限越长越好;而作为保密义务履行一方的劳动者,为了减轻自己的义务,自然希望保密义务的期限越短越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法律领域,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主体是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的规定,这是由于商业秘密的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商业秘密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对权利人有价值,就应当一直受到保护,除非被公开或不再具备商业秘密属性的。

保密义务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实原则的体现,是一种法定义务。

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抑或没有签署保密协议,亦未有保密制度对劳动者保密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但只要劳动者知悉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就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不属于商业秘密为止,或用人单位豁免其保密义务。

因此,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不仅在其任职期间需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其离职后也仍负有保密义务。

有劳动者认为离职后,就不再受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束了,就不再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了,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误解,即认为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于是有人就认为,既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那么劳动者应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也不能超过两年,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保密义务也就随之终止了。

这种认识是也是错误的,除非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期限与竞业限制期限一致,否则保密义务并不会随竞业限制期限届满而解除。

所以,实践中不适宜对保密义务设定期限,一来是法律上对保密义务并没有任何期限的规定;二来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在不确定其商业秘密何时会公开的情形下,要求劳动者对知晓的商业秘密始终承担保密义务,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一致,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保护其商业秘密所必需的。

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固定保密期限,尤其是很短的保密期限,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言,显然是不利的。

对企业有利的做法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为长期,直至该等保密信息不再属于商业秘密时为止,或者不约定期限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专家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栋

Copyright © 北京中企纵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