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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辞退员工产生纠纷,总是公司要败诉赔偿?

2021-07-27 次浏览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的劳动纠纷,不少是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在对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防范不足,在仲裁或诉讼时都败诉了。

在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不足;

1、用人单位并未建立规章制度;

劳动者违纪的行为必须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规定,且有明确的规定达到何种程度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据,用人单位以职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或程序不合法;

(1)用人单位制度内容不合法: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或者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违背(比如劳动者结婚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婚姻法);

(2)用人单位制度程序不合法: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对劳动者告知或进行公示的,程序不合法;

(3)用人单位制度执行违法:劳动者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机械地适用了制度;

3、关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未能收集确凿的证据;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应该有书面记录和其它客观文件材料,员工说明材料等,否则不足以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在无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明确员工的录用条件、试用期转正考核制度不清晰,都是导致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因。此外不少用人单位在解除试用期员工的理由是“不胜任工作”,这其实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三)用人单位对尚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的。

(四)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不足;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如未通知工会等;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的通病是:无判定标准、不留存证据,用工过程中对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记录、不通知,随意性强,主观喜好严重,一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而对簿公堂,难以举出充分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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