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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期应当如何约定?怎样约定违约金?

2021-07-26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以货币形式出资,进行专业性技能培训,劳动者入职时进行基本工作技能培训不在此列,培训费必须有真实凭证,内容包括技能培训费、食宿费、差旅费等。

服务期协议实际上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是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进行职业培训而承诺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服务期违约一般有两种情形:

劳动者违约:劳动者如果有严重违纪、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多重劳动关系、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处理,约定赔偿金额×元(未履行的服务期/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未足额发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欺诈胁迫),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服务期费。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先到期了,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若用人单位未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在劳动合同先到期而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形下,劳动者是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则不论劳动合同是否先到期,劳动者均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放弃剩余服务期是否合法呢?培训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也只规定了劳动者违约需赔偿,并没规定用人单位违约是否要赔偿。但需要看到,此项培训是用人单位出资,受益者是劳动者本身。用人单位主动放弃应当享有的权益,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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