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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疫情放长假,劳动者能否被迫离职?

2022-05-10 次浏览

用人单位假借疫情,利用放长假等形式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贤封于2000年入职某用人单位,2020年5月,赵贤封因用人单位长期不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投诉至社保中心。

当月,用人单位通知赵贤封放假,表示因受疫情影响接单量降低,生产部门合并,工作量增加,考虑到赵贤封年龄较大,为减轻员工压力,安排该员工休假三个月。

赵贤封书面通知公司,认为系用人单位对其投诉的单方报复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赵贤封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赵贤封因社保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单独向赵贤封发送针对其个人的放长假通知。

赵贤封对放假提出异议要求继续上班后,用人单位明确只有赵贤封撤回投诉并作出承诺后才会撤回放假通知、准许上班。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用人单位向赵贤封支付经济补偿。

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长期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遭员工投诉后,理应在反思自己行为的基础上与投诉员工真诚沟通,以寻求化解纠纷的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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