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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竞业限制违约金设置多少合适?

2021-08-27 次浏览

2010年2月,刘忠谋入职能源公司担任开发部总监,每月工资25000元,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刘忠谋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保守能源公司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不得经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也不得进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能源公司应按月向刘忠谋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10000元/月。如刘忠谋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其在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的12倍标准支付能源公司违约金。

2013年11月刘忠谋自能源公司离职后,能源公司发现,2013年10月明光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刘忠谋系该公司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明光公司经营项目中的风力发电正是能源公司的主营业务,后能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刘忠谋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忠谋主张其成立明光公司的初衷仅是想从事家用电器的销售,且明光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亦未从事过风力发电项目,并提交2014年7月明光公司的纳税申报系统网络截图予以佐证,截图显示各项目均为零。

刘忠谋认为明光公司与能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重合,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能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其缺乏拘束力,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刘忠谋另表示因协议中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如法院判令其支付,其申请在数额上予以酌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能源公司与刘忠谋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刘忠谋在职期间,即自行成立明光公司,而该公司经营范围与能源公司存在重合。

刘忠谋在申请设立明光公司时曾将风力发电等作为申请经营项目,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双方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刘忠谋提交的2014年7月纳税记录截图,不足以证明公司自设立后并未经营的主张,故刘忠谋应当向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结合刘忠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程度、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间权利义务应趋于均衡的原则予以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刘忠谋向能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000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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