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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隐瞒婚育情况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2021-07-19 次浏览

案例:(2013)朝民初字第03190号

徐某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

在入职时,徐某隐瞒已婚事实,告知公司其为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之后,徐某怀孕,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公司以徐某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构成欺诈,将徐某解雇。

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从事产品推广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职务的实质性要件,更非其能够胜任工作的决定性因素。

也就是说,徐某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无关,而对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尽管徐某的隐婚行为有违诚信,法院亦对其提出批评,但该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公司不能据此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而何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应当结合劳动者所处工作岗位,从该事项对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有无影响的角度考虑,具体可以考察如下因素:

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或基本执业资格,是否是劳动者所处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是否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以及是否是公司运营管理的合理需要等。徐某所在的岗位是产品推广,综合考察上述几点因素,能够判断徐某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无关事项的隐瞒是否构成欺诈?

劳动者违反如实说明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进而行使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进行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的事实,是足以使相对人作出决定的重要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即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部分,如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当劳动者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事项与劳动合同无关时,因该事项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考虑因素,不会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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