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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合同?

2021-11-25 次浏览

2012年2月,李相如入职某企业,企业与李相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9月,该企业以李相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李相如解除劳动合同。

李相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相如的申请请求。

李相如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380元。

企业辩称:

企业领导与李相如就严重警告问题进行沟通时,李相如对其不断进行辱骂,内容不堪入耳,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李相如“工作期间,无理取闹,辱骂他人”的行为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连续12个月内受到二次严重警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

2017年9月,企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李相如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认为其与李相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不同意李相如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该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安排的;在企业区域内或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辱骂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连续12个月内,受到二次严重警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该企业曾因李相如不服从工作安排,给予其一次严重警告。

后,在该企业领导在与李相如就其严重警告处分问题进行沟通时,李相如恶意辱骂了该领导。领导质问其骂人原因,李相如回答 “我就骂你了,怎么着”,之后便扭头走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根据企业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李相如存在着该企业所称的违反其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对李相如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并无不当,企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李相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该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对李相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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