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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盖世系某企业的员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8月,李盖世在工作中不慎将手臂割伤,被认定为工伤。
2013年12月,李盖世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3月,企业向李盖世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后,企业安排李盖世从事库管工作,2014年10月,企业发现李盖世私自将仓库物品卖与他人,并将所得收为已用,企业于2014年11月1日以李盖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向李盖世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事后,李盖世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企业则认为李盖世是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向李盖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企业需要向李盖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盖世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职工发生工伤的事实,即已认定工伤,就不能因此而免除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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