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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到外地,员工不愿意去,怎样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2021-11-10 次浏览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外地工作,公司以旷工解雇是否违法?

【案例】(2021)京03民终12365号

何燕2009年5月进入湖南某数据公司工作,2014年4月,公司把她从长沙调到北京公司工作。

自此何燕一直在北京公司工作,工资由北京公司支付,社保也是北京公司缴纳。

2018年1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8月,何燕收到公司发出的工作地点调动通知书,公司称因办公室装修,何燕所在部门的全体员工暂调至长沙市工作。

公司搬迁到外地,员工不愿意去,怎样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何燕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到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在收到公司的限期到岗通知书后发函回复,不同意公司的调动通知,认为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岗,是想要裁撤部门,属违法行为。

8月24日,公司向何燕发出解除通知,以其8月6号到20号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员工诉求

被公司解除后,何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诉至法院。

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以及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年终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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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何燕与湖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自2014年起一直在北京公司工作,且由北京公司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故北京公司亦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公司对何燕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工作地点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应充分与何燕进行协商。

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于2020年7月起,将办公设备运往长沙,并取消了何燕部门人员的考勤权限,后向何燕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何燕亦明确拒绝变更工作地点。

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何燕的劳动合同不妥,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何燕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最终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湖南某数据公司和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何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6200(平均月薪)× 11.5(工作年限)× 2倍)。

公司搬迁到外地,员工不愿意去,怎样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实践中,企业搬迁变更工作地点极易产生劳动纠纷,因为工作地点改变后必然会给部分员工的生活造成不便,企业未经协商强行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明确拒绝后不能视作旷工解除合同。

企业却因经营需要搬迁,若是地点跨度不大,不会给员工造成特别大的影响,并且有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员工拒绝到岗,可以认定为旷工。

如果是远距离变更工作地点,应充分与员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充分协商是化解纠纷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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