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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达在一家配件厂当车工,2020年12月8日,因天气寒冷,张文达违反操作规程,戴着手套在操作车床,结果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丝杠顶弯。
这次事故不仅导致张文达左手肘开放性骨折,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公司对张文达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没有异议,及时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
但是,公司认为张文达作为一名有着10多年工龄的车床操作工,其在操作车床时佩戴手套属于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公司决定由张文达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
另外,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劳动者赔偿。
因张文达曾接受过公司组织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故应受到该制度的约束。
然而,张文达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推卸责任,存在向职工转嫁经营风险的故意。
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如果他应当对公司进行赔偿,公司能否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款?
张文达故意违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并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公司有权要求张文达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由此可见,劳动法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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